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9-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西工程大党字〔2018〕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日常行为准则

第一条  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热爱祖国,增强民族自信心,反对民族虚无主义。

第二条  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通过正当的渠道和形式反映意见及要求,反对无政府主义,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第三条  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行。

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主动关心和爱护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第五条  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生产实践、公益劳动、勤工助学和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努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严谨踏实的作风,在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增知识、长才干。

第六条  坚持勤俭节约精神。勤俭朴素,合理支出,节约水电,珍惜粮食,反对浪费,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八条  注意个人品德修养。谦虚谨慎,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言谈文明,待人有礼,服饰整洁,讲究卫生。同学之间平等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男女交往言行得体。自尊、自重、自爱。

第九条  注重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不观看、传播淫秽、反动书刊或声像制品,不沉溺网上游戏或网上聊天。注意饮食卫生,始终保持乐观向上,不断进取的心理状态,学会快乐生活。

第十条  热爱科学、勤奋学习。热爱科学,相信科学;发奋学习,努力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拓宽知识面,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注重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实践的能力和人文素养。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和考勤制度。按时报到注册,上课不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考试不作弊。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管理办法,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公共场所不喧哗、不起哄、不吸烟。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晚上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不取闹、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外来人员;不损毁或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违章用电;注意宿舍安全,谨防失窃和失火;不随地泼水和抛杂物,自觉搞好宿舍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物。珍惜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不在课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爱护花草树木。损坏公物,主动照章赔偿。毕业离校,文明有序。

第十五条  注意保护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及生态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法规的学习并自觉遵守,在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注意环境的保护,积极投身到环境保护的实践活动中。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三章  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及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资料、笔记本、手表、电子词典、手机、无线接收机等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经监考人员提出,仍不改正者;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经劝说执意不改者;

   3.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者;

   4. 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等)者;

   5. 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者;

   6. 不按规定座位就坐或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者;

   7. 有意干扰考场纪律和其它形式违反考试规定和纪律者。

   (二)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在闭卷考试期间,左顾右盼,偷看他人答卷者;

   2.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有作弊嫌疑者;

   3. 闭卷考试抄袭或翻阅书籍、资料、笔记本者;

   4. 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考试中传递答案或传递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2.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者;

   3. 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四)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2. 使用无线接收工具作弊者;

   3. 第二次作弊者;

   4. 组织作弊者;

   5. 因作弊被发现,威胁监考人员,情节恶劣者。

   (五)有其它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其它说明

   (一)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规定、作弊受到处分的研究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课程必须参加重修;

   (二)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规定、作弊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三)研究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章  研究生校内考勤管理

   为加强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学院等统一规定的其它活动,做好考勤工作,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课堂考勤

   (一)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对研究生进行考勤,考勤内容包括旷课、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做好并保存好考勤记录。

   (二)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课记录。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统计。

   (三)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辅导员要配合任课教师做好课堂考勤的抽查工作。

   (四)研究生辅导员、导师及时与出勤状况较差的学生进行沟通,做好引导、教育工作,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情节严重者,按照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考勤

   (一)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实验室考勤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勤实施细则,加强研究生的纪律管理。

   (二)原则上各实验室按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作息时间并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微调,但要报送学院备案。

   (三)研究生无课程安排时必须在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按照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考勤规定打卡或签到。

第二十二条  宿舍考勤

   (一)研究生在公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的相关制度规定,按时作息,保持宿舍内和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保持公寓文明有序。

   (二)宿舍舍长明确职责。负责本宿舍的内务管理和公物损坏的报修,督促舍员的卫生打扫和环境卫生的保持。

   (三)由宿舍舍长负责宿舍日常统计,对于当日未归的情况,需核实是否请假。如无请假,舍长需向研究生辅导员汇报情况。

   (四)学生本人需把自己请假情况告知宿舍舍长,如未告知视未请假,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研究生工作室管理

   研究生工作室是指专供我校研究生日常学习和科研使用的公共用房,日常使用管理等由学院负责。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研究生工作室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后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或填写申请表)。学院将根据研究生工作室现有座位数量、申请者所属年级以及学习科研的实际需求情况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占用研究生工作室的任何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使用工作室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室指定学生负责人,负责安排所管辖区域的日常值日、卫生打扫及管理细则,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作室内禁止住宿,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工作室。

第二十七条  工作室的每位研究生应了解防火、防盗的安全知识,清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高度重视安全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冷静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用电,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电线、插座、开关,不得超负荷用电。工作室内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如有违章者,将取消其工作室使用权,并按校级校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研究生请假管理

   为严肃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在校研究生办理请假手续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病假及事假。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研究生请假手续,由导师同意、学院批准,并签署安全承诺。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含1/3)以上者,必须休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办理研究生请假手续,由导师批准、学院批准,并签署安全承诺。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必须休学。

第三十条  请假程序

   (一)三天及以下。研究生本人填写请假手续单,导师审批签字,研究生辅导员审批签字。

   (二)三天至七天。研究生本人填写请假手续单,导师审批签字,研究生辅导员审批签字,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字,学院盖章。

   (三)一周及以上。研究生本人填写请假手续单,导师审批签字,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主管)审批签字,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签字,研究生院培养科签字,研究生工作部学生科签字。

第三十一条  销假。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办理程序与请假手续相同)。应按请假时间及时返校,并按时销假。

第三十二条  续假。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办理程序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者,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或已按时返校但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研究生校外学习(实习)管理

   为加强对研究生外出学习的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现就我校研究生外出学习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  外出学习形式

   研究生外出学习包括:访学(不含出国)、考察、写生、参加社会实践、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到外单位学习或实验等。

第三十五条  外出学习时间

   研究生外出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研究生要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合理安排外出学习时间和内容。外出学习一般不得影响校内正常的课程学习,外出学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出学习要求

(一)研究生外出学习需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外出申请表》,并签署《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责任承诺书》,经导师、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二)各学院、导师要加强对外出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对未按期返校及时销假的研究生要查明情况,对违纪研究生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情况向其导师通报。

   (三)外出学习期间,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国家及所到地区、单位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规章制度,依据《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责任承诺书》做好个人安全工作。保持与导师及学院的联系,定期汇报近期科研进展及生活情况,外出学习结束,要及时销假。

第八章  研究生住宿管理

   研究生住宿由后勤管理处(集团)根据学校宿舍情况统一安排住宿,研究生在校住宿应遵守《西安工程大学公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住宿范围

   (一)统招全日制研究生要求在学校的研究生公寓内居住。

   (二)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确需住宿,根据学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安排住宿(安排后不可退宿)。

第三十八条  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相关要求

   (一)可申请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条件。因患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医生鉴定不宜在集体宿舍住宿者;具有西安市户口家住在西安市并且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者;其他特殊原因。

   (二)所需材料及流程。申请者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书(证明)或结婚证书及住房证明复印件,同时填写《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申请表》,一式五份。分别由研究生本人、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科、宿舍舍长、后勤管理处(集团)留存;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校外(舍外)住宿安全承诺书》;经导师、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经后勤管理处(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审批盖章同意。

   (三)办理时间。每学年9月15日之前以学院为单位集中办理不在学生公寓住宿手续,其它时间概不办理。

   (四)安全要求。研究生办理不在学生公寓住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所在宿舍中搬出,在宿舍管理人员清点、检查宿舍物品后,将宿舍钥匙退还给宿舍管理人员。凡申请不在学生公寓住宿并获得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再安排住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