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全国思政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系统推进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素质及表现的评价,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选、毕业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我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均需参加学年综合测评。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的评价机制,加大其专业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强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在测评中的作用。同时,对于进入学校统一管理和备案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在测评时应给予适当鼓励,具体细则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章 测评机构
第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具体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主管)和研究生辅导员负责。
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包括工作部署、材料审核、结果审定、公示等。
(三)根据需要委托教授委员会审定竞赛、科研成果。
(四)受理并处理有关争议、申诉及投诉等事项。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五条 学院部署。各学院召开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六条 班级初评。符合测评资格的研究生填写有关表格,提交支撑材料,班委会在研究生辅导员指导下做好综合测评,参加测评学生签字确认班级测评结果。
第七条 学院审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测评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测评内容
第八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在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上,主要考察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总成绩由德育分(20%)、智育分(65%)、体育分(5%)、美育分(5%)和劳动教育分(5%)五项内容构成。
第九条 德育测评是对研究生思想政治、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智育测评是对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包括研究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以及标志性学术成果产出、参与科研实践竞赛活动中取得的各类奖项。
第十一条 体育测评是对研究生参加各级各类的体育活动和自觉参与各项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美育测评是指对研究生在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审美和人文素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劳动教育测评是指对研究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精神和行动,以及对参与社会劳动实践、创造性劳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五章 德育测评
第十四条 德育分值由基础分(85分)、附加分(15分)和减扣分构成。
第十五条 学生能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满足条件的,可获得基础分85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或各培养单位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含)以上的根据其工作表现酌情予以加分,任期不足一年和评议不合格的不予加分。
(一)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8-15分;
(二)院级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6-8分;
(三)校级学生会部长级成员、党支部委员、班长:4-6分;
(四)院级学生会部长级成员、班级委员、党小组长、宿舍长:2-4分;校院研究生会干事:1-2分。
第十七条 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分别加15、10、5分。
第十八条 未担任学生干部或其它职务,但关心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或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者或做出突出贡献者,经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议可加1-10分。
第十九条 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者,分别扣 10、20、30、40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减扣5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扣40分;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扣1-3分。
第六章 智育测评
第二十条 智育分值由学习成绩、附加分和减扣分构成。
第二十一条 一年级研究生重点考察学习成绩,同时兼顾科研表现,学习成绩占比80%、科研成果(附加分)占比20%;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学习成绩等占比40%,科研成果(附加分)占比60%。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计分原则。有课程的学年,学习成绩等于培养计划中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加总平均计算。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的,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9分计。没有课程的学年,学习成绩等于学位论文开题成绩(或论文中期检查成绩)。
第二十三条 附加分主要反映学生在科研获奖、学术论文、学科竞赛获奖等方面的成果产出。参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标志性学术成果激励办法》,按照“破五唯”要求、对标学校科研导向、尊重学科差异,各培养单位科学确定各类科技成果加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同一内容的学术成果取单项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十五条 学习成绩不及格的,每门次减扣5分;论文开题成绩、中期检查成绩等未达到培养要求的,减扣10分。
第七章 体育测评
第二十六条 体育分值由基础分(85分)和附加分(15分)构成。
第二十七条 基础分由班委和班级同学互评,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
(一)身心健康,有良好的运动习惯;
(二)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体育活动按照体育竞技类赛事获得附加分,各类兴趣类社团活动不加分;获得培养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团体性体育赛事按照名次由各培养单位参照上述加分标准自行研究决定。
第八章 美育测评
第二十九条 美育分值由基础分(85分)和附加分(15分)构成。
第三十条 基础分由班委评价和班级同学互评评分,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
(一)有较好的审美情操和人文素养;
(二)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参加歌舞、演讲、辩论、书法绘画、摄影、视频制作等文化艺术相关的比赛,获得培养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参演省级及以上、学校、培养单位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展演的分别加8、5、3分。
第九章 劳育测评
第三十二条 劳育分值由基础分(85分)、附加分(15分)和减扣分构成。
第三十三条 基础分由班委评价和班级同学互评评分,主要参考以下四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
(一)有较好的劳动习惯和生活习惯;
(二)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研究生宿舍检查结果;
(四)研究生工作室评比和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宿舍管理奖惩依据《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公寓中心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获评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金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每学年需完成60小时“三助”岗位的义工岗工作,不足3000元的每学年需完成30小时,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法》执行。未按要求完成的减扣10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省级及以上、学校、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分别加8分、6分、5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媒体报道,国家级媒体加8分,省级媒体加6分,市级媒体加5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艺术类和设置艺术课程等部分学科专业,可按照国家学科评估和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的要求,将研究生艺术实践成果、艺术或设计实践获奖、体育竞赛获奖纳入智育评价。
第三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向本单位研究生公布实施。